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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五大要点:北交所10件业务规则及细则11月15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1-11-02 浏览次数:24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30日正式发布与北交所上市、审核相关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指引,意味着企业赴北交所发行上市的制度规则基本齐备。这些业务规则将自2021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北交所发布的4件基本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下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下称《重组审核规则》)。     6件配套细则指引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下称《上市委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下称《发行承销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业务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下称《可转债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 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涉及北交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的三件规章,以及与之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这批业务规则也将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业内普遍预期,北交所的开市时间或确定为11月15日。     据悉,下一步,北交所将扎实推进发行审核、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方面工作,全力落实好高质量建设北交所各项任务。 1、北交所修改完善4项基本业务规则     此前,北交所已就各项基本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征求意见期间,北交所通过邮件、信函、热线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接收和听取社会各界、市场各方的意见建议,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意见,对相关业务规则作出了修改完善。 2、北交所不再实施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    《上市规则》由发行上市、持续监管、退市机制、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等四部分组成,作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业务规则,构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相比征求意见稿,《上市规则》主要作出了四方面调整:    一是明确上市负面清单中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影响期要求,即申报前36个月内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不得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二是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责任,适当延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发行上市和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3年和2年。    三是保持制度延续性,明确新三板挂牌期间依法实施的股权激励可在北交所上市后继续实施,限售、行权等安排保持不变。    四是为防止公司通过披露不可信的财务报告规避财务类强制退市,在保持财务类退市指标总体不交叉适用的前提下,对审计报告类型适当从严要求。 4、北交所将在上市委中设立重组委并增设特别程序      根据北交所总体平移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的原则,《上市委细则》在整体平移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各项安排的基础上,主要作出了以下调整: 专章规定重组委工作。北交所在上市委中设立重组委,负责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重组上市有关事项,重组委委员不超过30名,可以由上市委委员兼任。重组委的组成、职责与权利、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与监督管理等机制与上市委保持一致。     增设特别程序,审议上市公司股票强制退市及退市后重新上市。特别程序明确,北交所应于审议会议召开2个交易日前安排会议,会议安排及会议结果均不公告。上市公司收到北交所发出的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的,北交所在收到听证申请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听证会。     删除简易程序。北交所上市委不再审议新三板层级调整、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及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等事项,删除简易程序有关内容。扩大承销制度适用范围 5、调整余股配售规则     发行承销制度是本次设立北交所并试点注册制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交所发布的《发行承销细则》明确了证券发行承销的主体制度安排。    一是设置了多元化的定价机制。    二是公开发行并上市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    三是网上申购按比例配售,不足100股的余股按照申购数量优先、数量相同的时间优先原则依次配售100股。    四是丰富战略配售范围。    五是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维护价格稳定。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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